[案例]孟德虹是本市某郊县的农民,1999年5月,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买车之后不久他便开车进城办事,不幸在途中和迎面的一辆汽车相撞,致使孟德虹当场死亡,他的汽车报废,迎面的汽车司机赵某受伤。在这次事故中,孟德虹负主要责任。因为他的车刚刚购买,还没有投保车损险,但是他自己却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2万元),并指定了受益人为他的妻子。事故发生后,赵某要求孟德虹的家人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但孟德虹的个人财产因为购车已经没有了,赵某便要求他的家人用赵某的保险金来赔偿,孟家不给,赵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孟德虹的妻子在领取保险金后不得赔付赵某所受的损失,即赵某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第63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也专门做出了批复,即如果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他的人身保险金只能给付受益人,并不能和为遗产处理。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他的人身保险金才作为遗产处理,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孟德虹所投的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为他妻子,所以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来赔偿赵某所受的损失。当然,如果孟德虹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先赔偿赵某所受的损失,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继承。